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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美国最高法院代表消费者诉Visa和MasterCard获得胜诉

二月 2017

本所代表消费者原告对VisaMasterCard和大型银行的所要求的ATM固定价格使用费用提出异议,并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重要胜利。消费者群体作为原告,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节,提起了该反垄断诉讼。这些原告在使用被告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时被收取了人为抬高的、超过正常竞争情况下的费用。昆鹰被任命为代表该原告群体的阶段性牵头律师之一,主张在自动取款机网络费用规定下的,由被告银行持续执行的自动取款机使用费用要求构成了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因为这种费用规则要求消费者支付被人为联手推高的价格。

地区法院批准了被告驳回案件的动议,认为诉状所引事实不足以构成《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节下的“协同活动”要件。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零售银行集体通过设定银行卡联合条款限定使用费用的这一指控构成了满足第一节下的协同活动。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提出以下问题:“商业组织的成员同意遵守组织规则和拥有管理组织的权利这一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节下“共谋”的要件…”。被告认为,各银行所受指控的参与Visa和MasterCard组织并且遵守组织规则的行为不构成协同活动,并引用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对于Kendall v. Visa U.S.A., Inc., 518 F.3d 1042 (9th Cir. 2008)一案的争议。

最高法院同意审理该案,但被告在其文书中采用了新的论点:Visa和MasterCard各自组成在反垄断法目的下的单独实体,因此其成员银行不可能通过使用Visa和MasterCard进行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节下所宣告非法的“共谋”行为。昆鹰连同共同辩护人为消费者原告起草了文书。本所坚持认为被告在提交上诉时改变论点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本所同时说明了被告的新论点在American Needle, Inc. v. 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560 U.S. 183 (2010)的先例下不应获得支持,其中最高法院认定NFL并不是反垄断目的下的单独实体,因此其成员队伍可以成为实施第一节所宣告非法的共谋行为的实体。

在庭辩开始前,最高法院认为先前批准的调卷令并不恰当为由驳回了调卷审理。法院表示这样做的理由为“在说服我们审理该案之后,上诉人继而在其文书中采用不同的论点。”最高院因调卷令批准不当(Dismissal as improperly granted, DIG)而撤销上诉是非常罕见的结果,每年中发生次数寥寥无几。这样的结果除了给考虑在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后更改论点的当事人一个警醒之外,也意味着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判决生效。因此,该案会交由地区法院审理,昆鹰会继续作为共同牵头律师代表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