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鹰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Angela Shamoon夫人及其女儿Alexandra Shamoon小姐取得在英格兰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平衡法法庭的完全胜利。昆鹰律师事务所成功挑战了英格兰法院对一项针对客户的重大指控的管辖权。法院接受了我所对管辖权每一个方面的挑战,因而形成对《布鲁塞尔规定》第1(2)(a)条的少数公告判例之一。此外,法院判决给予客户其诉讼费,其中部分是通过赔偿的形式(英格兰用这种形式来惩罚对方不良的诉讼行为)。
诉讼请求由Peretz Winkler和他的巴拿马公司提起,Winkler先生曾任以色列Yakhin Hakal集团财务总监和经理。被起诉者为我所客户Angela Shamoon夫人和Alexandra Shamoon小姐(分别为去世的以色列亿万富翁Sami Shamoon先生的遗孀和女儿)以及Shamoon先生遗嘱下的剩余受遗赠人。Winkler先生诉讼状里声称,去世前Shamoon先生曾口头允诺将Yakhin Hakal的控股公司的一定股权转让给他,以便奖励他过去和未来的服务。基于此允诺和Yakhin Hakal客户在Shamoon去世后的某些表述,Winkler先生请了英格兰法院对Angela 和Alexandra Shamoon宣示他对系争股份存在权利。(作为遗嘱的剩余受遗赠人,Angela 和Alexandra Shamoon本将继承这些股份。)
作为以色列居民的Angela 和作为英国居民的Alexandra基于很多立场挑战了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首先,她们主张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布鲁塞尔规定》第1(2)(a)条意义上的“继承”问题,因此落在其管辖范围之外。这导致管辖权的问题需要适用英格兰普通法规则来解决,而根据普通法,英格兰法院对该诉讼请求缺乏管辖权。除此之外,在任何情况下,英格兰并非是审理该纠纷的自然或适当的地区。其次,Angela Shamoon夫人主张了根据《布鲁塞尔规定》第59条的规定,她缺乏英格兰的户籍,因此该案的诉讼状送达无效。Winkler先生对这两个主张提出了异议,他主张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她们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前已经在诉讼中采取过特定的措施,这表明她们已经接受了法院的管辖。
考虑到法院可能会认定Angela Shamoon夫人无英国户籍,Winkler先生提出了保全请求来让他在管辖区外对Angela Shamoon夫人进行送达(在以色列)。他主张域外送达的理由是,因为他对Alexandra Shamoon小姐有诉求(当事人未争论她的英国居民定性),且Shamoon夫人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实务指示》第6B段 3.1(3)的规定属于该诉求意义上的“必要和适当的当事人”。Angela Shamoon夫人反对了这一请求,主张原告与所谓“锚定被告”的Alexandra Shamoon小姐并无任何“实际争点”,因此英格兰法院无理由对这一问题进行审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6.37 (1)(a) 条和(1)(A)和《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实务指示》第6B段 3.1(3)(a))。
高等法院的宣判表明了我所客户在各方面的胜利。Justice Carr法官宣称英格兰法院之所以无管辖权审理该案是因为:(一)诉求关涉“继承”,因此属于《布鲁塞尔规定》管辖范围之外的问题,且根据英格兰的普通法规则,英格兰并非自然或适当的审判地点;(二)Angela Shamoon夫人属于以色列而非英格兰的居民,因此对她的送达有瑕疵;及(三)两位被告并没有接受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法官也驳回了对Shamoon夫人域外送达的保全请求,理由是它不符合附属管辖的要求。首先,法官认为该案缺乏对锚定被告构成实际胜诉可能的诉求。其次,法官认为即使针对锚定被告有具有实际诉讼可能的诉求,他仍然判断该案不属于英格兰法院合理管辖的范围。
该案有可能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因为它考虑了《布鲁塞尔规定》的 “继承”例外问题。直到现在,在这问题上先前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所以这一判决就例外的范围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清晰的解释。原告决定不对Justice Carr法官的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该案已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