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鹰为某主要打印机生产商在一起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中成功辩护,取得重要胜诉。尽管集体诉讼的原告代表最初依据《加州反不正当竞争法》(California’s Unfair Competition Law)和《消费者法律救济法案》(Consumer Legal Remedies Act)中多项法律规定、以被告存在对消费者的不正当行为为由,提出索赔,但昆鹰随后将原告的索赔法律依据削减为以下两项。首先,原告提出由于被告未告知消费者其所生产的打印机的“打印效率”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低于其他打印机生产商的产品,因此被告应为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昆鹰则成功通过简易程序判决,令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提这项“新颖”的法律依据。集体诉讼中的部分原告组成“子集团”(subclass)则以被告对产品性能存在误导性描述作为第二项依据,提出索赔。在通过简易程序判决驳回原告集体诉讼请求后不久,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昆鹰则通过动议令法院拒绝确认该“子集团”的原告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