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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亚太地区诉讼简讯

二月 01, 2015
商事诉讼报告

SEP的禁令救济在日本受到限制.日本似乎一向都限制受到公平、合理以及非歧视性许可条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阻碍的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所有人的禁止性和排他性救济。2014年5月16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陪审团颁布了一向决定,决定认为受到FRAND阻碍的SEP所有人无权寻求初步救济,但其能作为寻求损害赔偿的初步证据。

在日本,禁令的下达通常作为一项紧随着专利侵权的法律问题被考虑。然而,2013年2月28日,在判决认为特定的电子产品侵犯了FRAND限制下的SEP后,东京地区法院拒绝了一项初步禁令申请。(案件38969 (wa), 2011; 案件22027 (yo), 2011; and 案件22098 (yo), 2011)东京地方法院认为,专利所有权人无权享有禁令和损害赔偿救济,因为其在许可谈判中的不当行为构成了权利的滥用。法院判令,作为一个FRAND限制下的SEP所有人,该专利所有人已经违背了其进行善意谈判的义务。这是有史以来日本法院第一次使用权利滥用原则否决SEP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和禁令的权利。该专利所有权人申请了上诉。

2014年5月16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陪审团维持了东京地区法院对禁令申请的否决裁决,但是,对损害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案件10043 (ne), 2013; 案件10007 (ra), 2013; and 案件10008 (ra), 2013)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为SEP 权利人通常享有针对专利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救济的权利。然而,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所有人不可请求超过任何一个FRAND许可费用的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因为这样的损害赔偿或救济会构成权利的滥用。 

在下达判决之前,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征求了公众关于禁令和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对FRAND限制下的SEP 所有人进行限制的意见。根据专家评论员,法院征求公众意见史无前例,并且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典》下没有法律依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收到的58份公众评论是使得该案不同寻常并对专利诉讼实践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另外一个原因。

国际经贸.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外向”的国家。人口少与土地面积辽阔的结合造就了它的靠出口驱动的经济,也正因此,澳大利亚在贸易安排上高度重视。这些安排在去年因为一系列与四大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协定签署而大大增强。   

《中澳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双向贸易伙伴。该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在2014年11月结束,目前双方正处理相关的签署工作。

《日澳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日本是澳大利亚第二大双边贸易伙伴。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15年1月15日生效。

《韩澳自由贸易协定》:韩国是澳大利亚第四大双边贸易伙伴。该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12月生效。

这些协议关于澳大利亚的切身利益。除澳大利亚是少数几个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西方国家这一事实外,澳大利亚现在签订的协议已经覆盖了其超过60%的双边交易。

然而,这些协议中的投资条款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它们反映出了澳大利亚政府在该问题立场上的转变。2011年,Philip Morris给予《香港与澳大利亚双边投资协定》针对澳大利亚发起了仲裁。该仲裁请求源于澳大利亚立法强制香烟只能用明显的包装进行销售。Philip Morris仲裁请求的结果是,澳大利亚政府公开宣布它正改变其谈判策略,以保证未来的投资与贸易协定不包含允许投资者起诉主权国家的条款(ISDS条款)。

上述立场已经改变。《韩澳自由贸易协定》包含了ISDS条款。同样地,虽然正在谈判中的《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文本尚未公布,但可以了解的是其将包含ISDS条款。《日澳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并没有包含ISDS条款,但是,如果澳大利亚随后在与其它国家(例如中国)的谈判和签署中同意加入ISDS条款,那么双方将同意进行重新考虑。

澳大利亚目前似乎紧跟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潮流。鉴于许多公司对中国投资非常谨慎,一些公司改造相关的投资结构,通过其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或相关实体对中国进行投资似乎非常可能,如此投资者则可以利用中澳之间的ISDS条款保护自身权益。澳大利亚的贸易协定很可能对相关区域内的投资仲裁造成重大影响。除此之外,目前还需要对谈判将近完成的《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保持足够关注。